#婴儿无核酸证明被拒诊身亡?官方回应#陈律师对整个事件的过程梳理如下:
1、患儿于2021年4月23日出生,生后3天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疑似先天性巨结肠,低蛋白血症住院治疗17天。
2、患儿于2021年5月28日凌晨因腹胀、发热再次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疗,因有发热症状,急诊拒收,从而入住方舱病房。进入方舱病房后,医生并未按照新生儿肠梗阻的治疗措施进行治疗,而是告知需等白班医生上班后再进行。
3、2021年5月28日7时50分左右,患儿口鼻涌出粪便出现休克状态,方舱病房不具备抢救条件,医生以没有核酸报告为由,拒绝将孩子转入PICU(儿科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
至11时51分左右,核酸结果已出,经医院领导联系后,患儿转入PICU,经过19小时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4、2021年6月,患儿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启动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5、2022年5月18日,医学会召开了医疗事故鉴定会,并出具鉴定结果: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河北省二院承担次要责任!
陈律说法:
1、我注意到很多网友的评论是为什么都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了,医院居然才承担次要责任?
其实医疗事故等级和医院承担何种责任关系并不大,医疗事故等级是按照结果来划分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但凡出现死亡结果的一律为一级甲等,其次是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严重情况。
而在医疗事故赔偿中考虑的主要有三个因素,用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这三个因素除了医疗事故等级外,还有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鉴定结果之所以认定河北省二院承担次要责任,主要还是考虑到患儿本身就罹患“先天性巨结肠”病史,就诊时CRP数值过高,白细胞降低,这个因素对患儿的病情加重并致最终死亡的参与度更高。
当然,医院存在过失也被认定了,是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综合认定下,才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2、法院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来判决吗?
这个几乎是肯定的。我们要承认一点,法官也是普通人,对于专业领域也是完全不懂的,所以法官在判决这类涉及到专业知识的案件时完全依赖于鉴定机构的结论。比如,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官主要是根据评估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鉴定报告》来进行判决。医疗事故纠纷也是如此,法官只能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来认定主次责任。
因此,患儿家属如果对此次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不服,必须申请重新鉴定,当然,法院不一定会同意重新鉴定,除非患儿家属能找到该鉴定书存在的明显错误。
3、由于我没有看到该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全文,所以不知道患儿在整个等待核酸结果的过程中医院到底采取了何种医疗行为?其具体的过失分别为哪些方面?
我是这样进行分析的:如果医院第一时间进行治疗,那么患儿还有没有可能死亡?可能死亡的几率到底有多大?
再直白点,如果婴儿没有出现发热的症状,第一时间就进ICU进行抢救,患儿还会不会死亡?如果患儿不会死亡,那就说明导致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就不是患儿本身的病情,而是医院耽误治疗造成的!
假如医院辩称患儿的病情注定就是要死亡的,早救晚救都得死,那么又有个问题来了:患儿是凌晨住进的方舱医院,直到早上7时50分左右才出现口鼻涌出粪便的严重病情,如果在凌晨就安排急救,早上7点50还会出现这种症状吗?如果不会,那岂不是恰恰就说明还是医院耽误治疗造成的吗?
4、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医院以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拒绝患儿拒收ICU到底符合规定吗?
其实,早在2020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一文,里面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绿色通道,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
河北省二院如果认为患儿在凌晨就诊时并不属于危重症患者,可以拒绝患儿走绿色通道,安排患儿入住方舱医院也行。但对于如此脆弱的新生儿,医院是不是负有实时监控的义务?患儿在早上7点50都出现休克的病情了,医院还敢拍着胸脯说患儿不属于危重症患者吗?
况且,医院直到11时51分左右,等到核酸结果出来后,才在请示医院领导的情况下,将患儿转入PICU,这个时候抢救是不是太晚了点?就这样,患儿还是经过19小时抢救无效才宣布死亡的。不要说患儿的父母了,我都觉得但凡早点抢救,患儿都不至于死亡。
综上,我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河北省二院承担次要责任存在偏袒医院的嫌疑,患儿固然罹患先天性巨结肠,但这个病并非绝症,甚至都不属于特别严重的病症,否则也不会在出生后治疗17天后就出院了。患儿的死因主要还是因为医院拖延治疗造成的,河北省二院不说承担全责,承担主要责任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
#河北头条#
68软件站点,更多精彩等你来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