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市民姚先生在58同城上看到有人出售位于西安市马旗寨路西派国际C区的房子,他觉得180余平方米的房子总价320万元价格比较优惠,就电话联系了对方。
发布信息的是一家中介,工作人员称这个房子是个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房源,所以比较便宜,可以带姚先生去看房。
去年6月,姚先生跟随中介以及卖房人周某某(女,65岁)、一名自称是开发商的员工小费到西派国际C区看房。姚先生说,当时周某某称房子是她从开发商手中低价买的,由于那套房子还没交钥匙,就带他到了小区一套同户型的房子看房,等到8月份房子交了钥匙,房子就是他的了,并且合同是和开发商直接签,不存在过户的问题。
看过房子后,姚先生比较满意,就先交了4万元定金。不久后,小费拿来一份已经填好内容的购房合同让姚先生签字。合同签订后,周某某要求把钱转到她个人账户。姚先生觉得,已经签了合同自己有了保障,就把大部分房款(分两次,一次182万元,一次50万元)给了周某某。
姚先生说,当时周某某承诺是2022年8月交房,可到了8月份对方又说延迟到9月份交房,到了9月份她又说还要等几天,到了9月15日后周某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之后他还找开发商要房,可开发商看过合同后说是假的,让他报警。
本案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刑法中的诈骗罪以及房地产交易相关法规。
在这起案件中,卖房人周某某以及自称是开发商的员工小费可能涉嫌诈骗罪,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案情描述,周某某使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了姚先生的房款,应该承担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至于房产中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其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行为来判断。如果中介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没有核实周某某所提供的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或者没有对周某某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导致姚先生被骗,那么中介可能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中介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没有发现周某某的行为存在问题,那么中介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